依“法” 王恒/漫畫
4日,甘肅酒泉市肅州區(qū)教育局就“網上反映酒泉六中某班主任收取學生罰款等問題”作出回復。經調查,反映的問題確實存在,但網上所說收取罰款七、八萬元的說法與事實不相符。調查組認為,丁某某同意并支持家長委員會向學生家長收取罰款,違反相關規(guī)定,造成不良影響。學校也存在管理不細致、不到位的問題。已責令酒泉第六中學督促該班家長委員會退還820元罰款;同時依照相關規(guī)定,給予學校及班主任丁某某誡免談話、通報批評、責令檢查等處理。
遲打卡一次罰款10元,不打卡一次罰款20元,連處罰學生都明碼標價,這位老師儼然變身為一名執(zhí)法者。然而,從深層面看,老師“罰”字當頭,雖然有著“重罰之下必有優(yōu)生”的善意初衷,但卻顯露出了“以罰代教”的惡意。
事實上,從法律層面看,罰款是《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一種行政處罰方式。無論是作為公民個體的教師,還是具有事業(yè)單位性質的學校,都沒有權力對學生罰款。可見,老師對學生罰款,屬于罰不擇法,罰而無度。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教師“以罰代教”,存在推卸教育責任之嫌。學生不管是未完成家庭作業(yè),還是違反了某種校規(guī),表明老師在教學和管理上出現(xiàn)了偏差,老師本身難辭其咎;老師只知道指責和處罰學生,而不去檢討和反思在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上的缺位,顯然是缺少責任擔當?shù)谋憩F(xiàn)。
可見,老師“以罰代教”,值得當事學校警醒與反思。出于品德教育的需要,學校出臺一些懲戒規(guī)定,去規(guī)范學生的行為,本無可厚非。但老師動輒就處罰學生,明顯越過了學校教育的邊界;當教育權漸漸異化為管制權,觸及到了兩處“要害”——關于品德教育與學生利益的邊界,關于教育權力與學生私權的邊界。因此,老師“以罰代教”,這對學生不是一種教導,而是一種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