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財經網訊:近日,《合肥市噪聲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布,該《條例》涉及社會生活、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工業(yè)四類噪聲的污染防治,將于今年10月1日施行。根據(jù)《條例》,在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開展體育鍛煉時,未遵守相關規(guī)定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的,最高將處以1000元罰款。
《條例》規(guī)定,在商業(yè)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xù)發(fā)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對商業(y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噪聲污染。在商業(yè)經營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噪聲排放標準。
在住宅樓、商住樓內,不得進行金屬加工、木材加工、石材加工等產生噪聲污染的經營活動。在商住樓內開展教學、餐飲服務等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有關規(guī)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qū)域裝卸、運輸貨物的,應當采取措施,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條例》規(guī)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開展娛樂、聚會、體育鍛煉等活動的,應當加強自律,遵守公共場所相關規(guī)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鼓勵使用無線耳機和定向音響設備,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在法定節(jié)假日、休息日的全天,工作日的12時至14時、18時至次日8時,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商鋪、辦公樓等建筑物內,使用電鉆、電鋸、電刨、沖擊鉆等產生噪聲污染的工具進行室內裝修作業(yè)。
違反以上兩條規(guī)定的,將由公安機關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記者 徐越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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