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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把失信懲戒當做可隨意濫用的“筐”

2020-12-28 09:37:18 來源:市場星報   編輯:楊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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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紅燈、錯誤垃圾分類被納入失信行為,如何防止征信濫用?征信系統(tǒng)是否采集更多財產相關信息?怎樣加強個人征信信息的保護?近日,國家發(fā)改委、央行等部門負責人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就上述熱點問題作出回應。(12月27日中新網)

因為闖紅燈是交通頑疾,錯誤垃圾分類也讓經辦部門頭痛不已,一些地方政府欲快速、順暢地解決這些問題,便將其納入失信行為,但這涉嫌濫用信用措施。

就拿闖紅燈來說,闖紅燈是違反交通規(guī)則的行為,交警部門可以依法糾正,至于錯誤垃圾分類對于很多人來說屬于認識不清、一時之間難以做到的非主觀惡意行為,將闖紅燈、 錯誤垃圾分類納入失信行為,過于嚴苛,屬于罰大于責,違背罰責相當原則。

更重要的是,有些地方僅僅以地方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作出這種制度規(guī)定,缺少黨中央、國務院文件依據(jù),缺少國家或地方層面立法,沒有充分考慮到對個人或者法人權益的保護。所以,這些措施不僅不符合依法治國要求,也不符合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要求。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要求準確界定信用信息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范圍,合理把握失信懲戒措施,堅決防止不當使用甚至濫用。“嚴格依法依規(guī)”成為引人矚目的關鍵詞,強調所有的信用措施運用,包括納入信用記錄、列入“黑名單”,或者實施失信聯(lián)合懲戒,都要有黨中央、國務院文件依據(jù),或者有國家層面和地方有立法權的機構出臺的法律法規(guī)作為依據(jù)。也就是對以往那些動輒施以失信懲戒的地方規(guī)定劃出了規(guī)則界限。

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群眾的人身安全與利益的強制性規(guī)定,無論是嚴格的程序性規(guī)范,還是地方政府的行政命令,都應該呈現(xiàn)清晰的、嚴肅的、權威性的法律特點,而不能隨意擴大邊界,缺乏統(tǒng)一標準,損害群眾利益和法律威嚴。約束征信濫用的《指導意見》便是“嚴格依法依規(guī)”的具體呈現(xiàn)。

斯涵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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